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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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

Refund Instructions

本契約已公告於台鋼雄鷹售票網 https://ticket-tsghawks.com提供消費者預先審閱。

 

消費者於購票時均確認本契約已經消費者審閱不少於三日(售票日距比賽日三日以內者除外),消費者購票即同意受本契約拘束。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即向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購買本契約第一條定義票券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定義之消費者);及 台鋼雄鷹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姓名:王炯棻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0203863
電子信箱:service@tsghawks.com
地址: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67號

第一條(定義)
1.1 本契約所稱運動賽事票券(以下簡稱「票券」),指針對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舉辦提供觀賞之主場賽事所公開銷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單一場次票券(包含實體票券及電子票券)。
1.2 前條約定票券之票價、運動種類、比賽時間、比賽地點、比賽隊伍、座次、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事項,悉依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官方網站(https://www.cpbl.com.tw//)、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官方網站、台鋼雄鷹售票網(https://ticket-tsghawks.com)或賽事場所公告為準。但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各場次之票券數量不超出該賽事場所之容留人數管制總量,若有管制法規變動,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保有調整票券數量之權利。
1.3 實體票券之購票證明係指:
1.3.1. 於全家便利商店(FamiPort機台)取票者,係指超商繳費證明聯(即小白單);請注意超商繳費證明聯(即小白單)不等同實體票券,消費者繳付手續費後請等待超商店員印製實體票券。
1.3.2. 於賽事場所購票者,係指實體票券之購票證明聯。
1.4 季票、套票及公關票依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運動賽事內容及變動)
2.1. 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依據所屬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消費者同意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得依據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範變更、調整或取消各項賽事。
2.2. 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低於廣告之內容。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比賽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將確實履行,但有不可抗力情事者,不在此限。
2.3. 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運動賽事之各該場次可出賽運動員或出賽隊伍,於比賽前發生變動時,變動後可出賽運動員或出賽隊伍名單及理由,以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或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官方網站或社群平台公告為準。 2.4. 前項約定之可出賽運動員指登錄名單之運動員,非指一定會上場比賽之運動員,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保有依賽事策略、運動員具體情況調整登錄名單之運動員是否上場比賽之權力。
第三條(購票規定、費用及付款方式)
3.1. 消費者購票時,應遵循下列購票規定:
3.1.1. 單筆購票每次最多選購八張。
3.1.2. 消費者(訂購人)與付款之信用卡持卡人必須相同,若因資料不同導致訂單問題,消費者應自行負責。消費者未持有信用卡而需以他人信用卡付費,請持卡人加入會員(例如:子女以家長信用卡付費,請家長加入會員,以新會員、持卡人為訂購人身份進行訂票)。
3.1.3. 請仔細核對訂購內容(含票種、座位、價格),票券經售出,視同消費者同意支付本次交易內容與價格,恕無法更換,且消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本次交易費用。
3.1.4. 請妥善保管實體票券及購票證明,如發生遺失、燒毀、破損等情形,除依本契約第5條約定辦理外,一概不予重新開票,請重新購買。
3.1.5. 賽事場所售票服務處無法提供網路訂購票券取票服務,請至全家便利商店(FamiPort機台)取票。建議可於當天前往球場時再至超商取票,以減少遺失票券可能。
3.1.6. 票券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他人,若有任何形式非供自用而加價轉售圖利之情事,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得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及《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全面配合政府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查證作業。經查屬實者,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得不予退票。
3.1.7. 有鑒於網路拍賣風氣盛行,有許多來路不明票券在拍賣網站出售競標,消費者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票券,包括但不限於拍賣網站或其他非正式授權售票之管道購票,以免自身權益受損。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保留認定票券真偽之權利,消費者如因此發生無法進場或其他損害個人權益之事宜,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及售票系統恕不負責。
3.2. 票券之費用依購票渠道公告為準。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已出售之票券,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3.3. 消費者得依下列任一方式繳付購票費用:
3.3.1. 現金。
3.3.2. 信用卡(不限發卡銀行)。
3.3.3. 其他售票渠道提供之方式。
第四條(退票機制)
4.1.票券售出概不接受退票;但消費者購票後,如有下列情事,得請求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退票(但以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得不予退票):
4.1.1.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免收取退票手續費:
4.1.1.1.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比賽延期者,消費者於延期後之比賽日前出退票請求。
4.1.1.2.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天災、地變、戰爭、罷工、法定傳染病、政府行為等原因無法如期舉行,經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於「台鋼雄鷹」FB/IG專頁及賽事場所現場公告為準,消費者於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出請求者。
4.1.1.3.各該場次可出賽運動員或出賽隊伍於比賽前發生變動,且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未於球隊社群平台即時公告予消費者,消費者得於賽事完成後1日內提出退票請求。
4.1.1.4.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運動賽事如因法令規定容留人數調整,消費者得於賽事完成後1日內提出退票請求。
4.1.1.5.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主題日活動廣告內容異動,且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未於球隊社群平台即時公告予消費者,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消費者得於賽事完成後1日內提出退票請求。
4.1.2消費者個人之事由,退票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百分之十(10%);消費者應於票券所載比賽日前(不包括比賽日當日)五日提出退票請求。例如,比賽日為115年1月26日,則最晚須於115年1月21日23:59前申請退票。
4.2.各項退票作業如下:
4.2.1.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之退票作業:
4.2.1.1.如遇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比賽無法進行,補賽日未更改比賽場地之情形,消費者得持原票券(紙本、電子)觀看延賽場次或依本規定退票。
4.2.1.2.如遇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比賽無法進行,補賽日須更改比賽場地之情形,該場次一律採退票方式辦理,恕無法憑原票券觀看原場次之延賽,如欲觀看延賽賽程請重新購票。退票方式如下:
(1)電子票券,除信用卡付款得以系統直接退票外,請聯繫售票網客服。如欲觀看延賽場次請重新購票。
(2)預售票已領取實體票券者退票請注意原延賽日之退票公告。
(3)現場購買之紙本票券請於當天宣布延賽後1小時內至現場售票口辦理退票,逾期不再受理。
4.2.1.3.若補賽日期尚未宣布,預售票退票期限將延至聯盟公佈補賽日之前一日。
4.2.1.4.退款方式:
(1)經網路售票系統申請退票後,以信用卡支付款項者,退還之款項將退回原刷卡銀行,銀行退款時間依各銀行作業時間為準。以非信用卡支付款項者,依售票通路公告之退款方式辦理。
(2)現場購票者應於宣布延賽後一個小時內至現場售票窗口辦理退票,現金購買者,以現金退還。信用卡購買者,以原信用卡刷退辦理,銀行退款時間依各銀行作業時間為準。
4.2.1.5.超商取票手續費恕不退回(但不加收退票手續費)。
4.2.2.消費者個人事由之退票作業:
4.2.2.1.距比賽日五日內,恕無法因個人因素申請退票。
4.2.2.2.非因本條第一項之事由所生之退票,均收取票價10%作為退票手續費,實體票券取票手續費恕不退還。
4.2.2.3.以售票系統購票,經申請退票審核通過者,退款方式如下:
(1)如以信用卡支付款項者,退還之款項將退回原刷卡銀行,銀行退款時間依各銀行作業時間為準。
(2)以非信用卡支付款項者,依售票通路公告之退款方式辦理。
4.2.2.4.已領取實體票券者,請依售票網站公告方式辦理退票事宜。
4.2.2.5.付款完成之訂單,逾期未取票者視同售出,恕不接受退票或退費。
4.2.2.6.系統將會於20 個工作日內將票款扣除10% 手續費後之金額,退到消費者網路購票付款之信用卡帳戶或匯款銀行帳戶。
4.3.如有預售票券經辦理退票者,將自動釋出於系統上販售。
4.4. 網路購票系統將會於 20 個工作日內將票款全額退到網路購票付款之信用卡帳戶或匯款銀行帳戶;現場購票者應於宣布延賽後一個小時內至現場售票窗口辦理退票,現金購買者,以現金退還消費者,信用卡購買者,將會於 20 個工作日內將票款全額退到購票付款之信用卡帳戶或匯款銀行帳戶。 第五條(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入場機制)
5.1. 實體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消費者應出示下列證明,始得入場:
5.1.1. 購買證明(賽事場所現場購票者,應出具實體票券之購票證明聯;網路購票於超商取票者,應出具超商繳費證明聯,且另無其他該場次座位之票券持有人入場)。
5.1.2. 購買記名式實體票券之消費者,應另行出示身分證明(附有相片之我國國民身分證、駕照或外國護照)文件。
5.1.3. 購買劃位式無記名實體票券之消費者,須持有購買證明以及至警察局報案三聯單,且另無其他該場次座位之票券持有人入場始得入場。
5.2. 電子票券並無毀損、滅失及遺失情事,不適用前條之約定。
第六條(入場規範)
6.1. 為維護運動賽事品質、出賽運動員及其他觀賞者權益,消費者入場應遵循下列規範:
6.1.1. 消費者入場應出示票券。實體票券應出示實體票券,實體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除依本契約第5條約定辦理外,恕不補發。電子票券入場驗證僅接受售票APP原版動態電子票券QR CODE,照片截圖或列印等方式皆不受理(入場時請保持手機網路暢通)。
6.1.2. 一人一票,憑票券入場,孩童身高115公分(含)以上,須購買票券入場。兒童身高未超過115公分(不含),可由一位購票者免費攜帶入場觀賞。(一位購票者限帶一名兒童,未購票之兒童恕不提供座位。)
6.1.3. 票券限使用一次。本券於比賽中請妥善保存,入場後中途離場者,須加蓋外出章,以利再入場,未蓋者視為離場。
6.1.4. 票券限票列當場次使用。特定場次賽事(例如但不限於國際賽事或主題日),如有特殊入場規範,悉依購票渠道之公告為準。
6.1.5. 各項優惠票券應依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規定,出示相關證件購買或兌換,並於入場時出示相關證件;如未攜帶證件,請至售票口補票再行入場。相關證件例如:學生證、殘障手冊、身分證、國軍人員身分證及服務證、警察人員服務證等。身心障礙者之陪同者需與身心障礙者持票券一同入場,如有乘坐輪椅者,請至現場將由工作人員協助引導至指定區域觀賽。
6.1.6. 若因場館現場設備調整導致座位更動,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保留更換座位的權利。
6.1.7. 為顧及觀眾安全及球場秩序,如攜帶幼兒童時,成人應全程陪同並務請妥善照顧避免意外發生。
6.1.8. 如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等疾病或孕婦,務請評估自身情況及相關風險後,再入場觀賞球賽,以免因刺激過度而發生意外。
6.1.9. 消費者明白自身與相關之未成年參與者為自願入場,並了解參與本球賽有潛在受傷(或致死)及隨身物品毀損之可能性。消費者出示票券入場觀賽,即為同意並承擔自身及相關未成年參與者,有於比賽過程及前後過程(包括但不限於熱身練習、中場表演、餘興節目或散場等)相關活動中,因包括但不限於球員拯救界外球、肢體推擠至場外之相關肢體碰撞或拋射彩帶、贈品之娛樂性物體,及因其他觀眾不當或過失行為受傷之風險。
6.1.10. 未經聯盟、球團准許,禁止使用攝影器材於場內錄影及使用相關儀器蒐集球員資料。
6.1.11.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及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得不受地域限制、永久性且無償利用或授權他人使用,任何出現於實況直播、電視轉播、錄音廣播、攝影、錄影、錄音等重製球賽過程相關方式之消費者攜帶兒童及身心障礙陪同者肖像、姓名、聲音、評論或其他相關權利,並進一步以包括但不限於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重製等方式,全部或一部使用該內容。
6.1.12. 消費者不得攜帶寵物進入球場(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另有申請活動主題日並公告者,不在此限)。
6.1.13. 消費者禁止攜帶任何政治性標語或旗桿入場,違反者主辦單位及執法人員有權驅離現場,本場所館內外均禁止吸菸,禁止拋撒紙花、攜帶大型旗幟與標語、瓦斯汽笛、 鞭炮、樂器類,或容易製造噪音之加油器材及其他危險物品入場。離場時請將垃圾拿至垃圾桶丟棄,請勿隨意丟棄。
6.1.14. 消費者不得有妨礙比賽正常進行或意圖與球賽參與者接觸之行為,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展示具攻擊性之標語。違反規定且經勸阻無效者,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及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有權要求消費者離開球場。
6.1.15. 消費者違反票券使用規則及安全規定者,社團法人台灣頂級職業棒球大聯盟得拒絕消費者行使票券之權利,違規情節嚴重且或影響公共安全者,將移請警方處理。
6.1.16. 防疫期間,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有權要求觀眾入場配合政府規範實名(聯)制,並落實個人防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配戴口罩、量體溫、酒精消毒,以保障觀賞球賽的安全,敬請配合。防疫規範依照政府規定實施,詳情請鎖定「台鋼雄鷹」FB/IG專頁入場公告。
6.2. 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保留會員贈品、權益解釋及變更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及相關規定以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公告為主。
第七條(保險)
7.1. 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依據所屬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已向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
7.2. 前項約定之保險項目及金額如下:
7.2.1.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7.2.2.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三千萬元。
7.2.3.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7.3.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為中華職棒大聯盟指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理賠公司,消費者若有理賠需求,請於事發當日主動告知工作人員;非因球賽而發生之意外(含突發性疾病)不予理賠。
第八條(消費爭議)
8.1. 若消費者有票券消費爭議,可以電子郵件(service@TSGhawks.com)或電話(07-3855081)向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提出,台鋼雄鷹職業棒球隊將於收到消費爭議通知後儘速調查,並向消費者提出說明妥處。
第九條(一般條款)
9.1. 關於票券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約定;若本契約未約定者,悉依相關法令規範暨誠信原則辦理。
9.2. 本契約內容如有異動,悉依購票渠道公告為準;除為履行法令變更所定義務或更有利於消費者權益外,已出售票券之權利義務均依出售票券時之契約版本為準。
9.3.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消費者保護法或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法院之規定。